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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携带毒品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6日 来源: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韦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毒品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毒品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因行为方式而异。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携带毒品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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