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毒品死刑辩护

犯罪分子贩毒判几个月?贩毒刑事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来源: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

  韦俊律师,南宁毒品死刑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分子贩毒判几个月?

一、犯罪分子贩毒判几个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赊销毒品的;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贩毒案件的处理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特别是对于贩毒案件的相关认定上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只有在充分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量刑处理,另外还需要对是否造成其它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

贩毒刑事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一、贩毒刑事年龄的规定是什么

贩毒刑事年龄的规定是满十四周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

二、贩毒的相关规定

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在当代社会,毒品对于人们的危害程度是非常大的,不仅仅对于他们的身体有一定的健康的影响,对于他们的精神也是一种腐蚀,所以在遇到贩毒行为的时候,严厉的惩处是体现我们国家打击的力度。

全国服务热线

18977771300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9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